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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9 11:14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款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和配合办理异地协查房产信息。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额达购房总价80%的;

(2)购房地发生过套取行为的;

(3)所购房屋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发生过1次及以上频繁交易的。

2.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卖方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

3.凡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2025年6月6日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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