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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0 15:2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25年3月19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现就本政策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支持引进人才、多孩家庭等群体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减轻广大职工偿还住房贷款压力,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国家卫健委、住建部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五)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宣办发〔2023〕4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政策

1、进一步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贷款的,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且其父母、子女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还款本息。

解读:

从2025年1月1日起,“互提互助”政策使用范围覆盖到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提取额度以2025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实际还贷本息为限;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的也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经其父母、子女同意。

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顺序:先本人、配偶,再父母或子女。非直系亲属的产权共有人,按照产权所占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

本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均适用此政策。

2、放宽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时限。购买自住住房,在产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享受“互提互助”政策,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解读: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以登记备案时间,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取消购房提取仅限一次性提取的限制。

首次购房提取不足以覆盖首付款或购房款(全款购房)的,在产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再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享受“互提互助”政策。

累计购房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首付款或购房款(全款购房)。

本地、异地购房均适用此政策。

3、上述两项提取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高于90%时,暂停执行上述政策。

(二)贷款政策

1、提高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解读:

从2025年3月19日起,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无论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调整为可在现行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即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申请贷款额度:依据夫妻双方月缴存可贷额度合计、房价最高可贷额度及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者取低值核定。

2、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

解读:

从2025年3月19日起,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无论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均可在现行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即符合多孩政策的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申请贷款额度:依据夫妻双方月缴存可贷额度合计、房价最高可贷额度及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者取低值核定。

3、完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50%;房屋建成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解读:

房屋建成年份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情况确定;房屋建成年份未载明的以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可以佐证的相关信息确定;也可由缴存职工本人提供相关可以采纳的文件证明确定。

4、上述(一)、(二)项贷款政策可同时与其他政策叠加享受。述三项贷款政策自2025年3月19日起执行。

四、政策咨询部门和电话

政务热线: 0563-12345、12329

信贷管理科:0563-3026855

中心营业部:0563-3020832

郎溪管理部:0563-7019855                   

广德分中心:0563-6041465

宁国管理部:0563-4036190

泾县管理部:0563-5022005

绩溪管理部:0563-8163100

旌德管理部:0563-860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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