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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2 09:1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25年1月20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2025〕6号),现就本政策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出台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延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和最长年限。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退休年龄分别按男65周岁、女60周岁和55周岁核算;原60周岁及以上退休的女职工此次政策不变,若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则从其规定;最长贷款年限从现行的20年延长至30年。

解读:

从2025年1月1日起(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分别按65周岁、60周岁核算;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55周岁核算。

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退休的女干部此次政策不变,若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则从其规定;

贷款年限依据实际贷款额度和预期偿还贷款值计算确定,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贷款年限=实际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12个月)(逢小数进一)

2、扩大“互提互助”政策使用范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自有购房资金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经其父母、子女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解读:

从2025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互提互助”政策使用范围,一是取消购房人须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限制;二是取消购房类型须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限制。

提取额度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存量房契税发票时间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为限,且提取额、贷款合计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顺序:先本人、配偶,再父母或子女。非直系亲属的产权共有人,按照产权所占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

异地购房与本地购房提取政策一致。

3、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将我市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即:职工首次、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解读:

缴存职工无论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四、政策咨询部门和电话

政务热线:  0563-12345、12329

信贷管理科:0563-3026855

中心营业部:0563-3020832

郎溪管理部:0563-7019855                   

广德分中心:0563-6041465

宁国管理部:0563-4036190

泾县管理部:0563-5022005

绩溪管理部:0563-8163100

旌德管理部:0563-860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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