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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10:3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宣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340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783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349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802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5604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3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缴存基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规定执行,缴存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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