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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09:19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有效提高公积金会计核算水平,确保公积金缴存资金及时、准确记入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我中心将从2024年7月1日起实行单位汇(补)缴“资金即时到账、系统自动分解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缴清册按月申报、汇(补)缴资金及时转账。单位汇缴清册申报实行“先核后缴”,缴存单位每月无论有无人员增减、基数调整等变动,都需按月申报汇缴清册,如有补缴业务,需同时申报补缴清册。汇(补)缴清册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再按核定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25日前缴纳),以免造成资金挂账和跨月记账。

        二、汇(补)缴信息规范填报。各缴存单位及代理支付机构缴纳公积金时,务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限财政供给单位)、支票、网银等用途或附言栏内,顶格填写“7位数单位代码+汇缴+X月”、“7位数单位代码+补缴”字样,不得更改字样和顺序格式,我中心业务系统将通过识别、比对单位代码等关键信息,自动进行入账及分解处理。如单位代码为1001010的单位办理7月份汇缴时,转账摘要填写“1001010汇缴7月”,补缴时转账摘要填写“1001010补缴”。未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写字样的,汇(补)缴资金将无法记入单位账户或可能发生串户,也不能准确分解至职工个人账户。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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