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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企业用工问题的思考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国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1-08-09 11:34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城镇职工住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拉动房产市场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决策部署的过程中,有效促进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应缴建缴,全面推动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对企业解决用工问题、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甚为关键。近期,宁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深入相关企业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现形成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我市一批民营企业大力响应政策号召,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惠及面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5月底,我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303家,在宣城各县(市)中排名第一,为企业招工、留工、稳工提供了坚强保障。但对照广大职工“住有所居”的迫切需要,对标先发地区“质高面广”的先进水平,我市民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突出表现为“三个不平衡”。

一是缴存结构还不够平衡。从总体来看,303家已缴存公积金的企业仅占全市企业总数的10%,还有近九成的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具体来看,表现为“国有企业全、规上企业缺、一般企业少”,46家国有企业中有46家实现缴存,占100%,337家规上企业中有59家实现缴存,占17.5%,而2952家民营企业中,仅有257家实现缴存,占8.7%。

二是缴存人数还不够平衡。特别是同民营企业整体从业人员数量相比,应建缴人员还有较大差距。337家规上企业中仅有25家企业实现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全覆盖,占7.4%。还有34家规上企业仅为行管人员或少数高管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尚有278家规上企业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是缴存金额还不够平衡。303家已缴存公积金的企业中,按照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缴纳的共226家(其中,国企3家,民企223家),占74.6%;按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缴纳的共56家(其中,国企42家,民企14家),占18.5%。缴存金额的不平衡导致八成以上民营企业职工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合计)仅在302元到340元之间(分别以2019年和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5%的缴存比例得出),对于解决住房问题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职工购房意愿和需求严重得不到满足,企业留不住人,职工流动现象明显。

二、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职工、部门等各方面调研摸排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企业方面,法治意识不强导致制度参与率低。大多数民营企业管理缺乏前瞻性和规范性,企业管理者法治意识不强,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企业发展无用,单方面增加企业负担,能不缴就不缴,能少缴便少缴。忽略了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由国家、个人、企业三方共同筹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本质,更忽略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提升企业行业竞争力,增强职工队伍稳定性、凝聚力等方面有着潜在的收益。

二是在职工方面,维权意识不足导致缴存主动性弱。很多民营企业职工,尤其是蓝领工人,对住房公积金“专项专用”的理解不足,主观排斥工资收入之外的“专项资金”,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是“高收入”和“有钱人”的专属,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不算侵害合法权益;有的认为自身收入低,难以买房,或是农村有房,缴纳住房公积金更没必要;更有的认为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拿到手的工资会减少,大大降低了工资标准和生活质量。忽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减少个税,获得单位补贴;忽略了住房公积金对解决购房难、还贷难的惠利性。

三是在主管部门方面,体制机制不顺导致监管中梗阻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自上而下一直缺乏独立的主管部门。特别是对于县级而言,住房公积金由市级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政府领导只负责联系工作,导致县级部门力量单薄,执法政策、执法力度更多放在资金风险防控和资金使用专项治理等方面,而对于企业“应缴未缴”的监督、管理、检查、处置,以及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提升,对促进住房保障资金的累积等,均缺乏足够的重视。此外,行政执法条件尚不成熟,对企业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很多民营企业出现了监管“放一放”,企业“松一松”的局面。

四是在责任部门方面,资源共享不足导致政策聚合力小。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政策合力,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在企业申报、成立、运作、经营等流程中,在企业准入申报、成本核算、税收缴纳、劳动合同审定、五险缴纳等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政策互补,不利于形成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自觉缴存”的良性氛围。比如劳动合同文本中至今没有将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规定条款,企业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缺乏应有认识。

五是在政策本身方面,实际结合不紧导致执行打折扣多。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法规与企业实际缴存脱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然而,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民营企业,全部未按此标准作为缴存基数,而是以社保缴费基数甚至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另一方面,为企业减负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阶段性政策与企业实际缴存脱节。2018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指出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目前,我市民营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大多仍以阶段性文件设置的最低缴存比例和最低缴存基数作为缴存标准,在“为企业减负”和“为员工谋利”上未能实现有机统一。

三、意见建议

提高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水平,不仅是落实上级政策法规规定、满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立足我市实际,解决招工、留工、稳工难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第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议建立全市企业用工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企业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就业形势、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和职工服务年限相挂钩的住房公积金梯次增长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定剂”和“凝固剂”的作用,用可持续的收益增长和稳妥的住房保障机制,有效激发职工在宁落户安家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明确目标,逐步推进。建议实施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五年行动计划,按照“低门槛、广覆盖、以点带面、分步到位”的原则,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实现全市规上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全覆盖,发展功勋、发展贡献及有影响力的企业缴存全覆盖,一般民营企业缴存率翻两番。

第三,健全机制,压实责任。坚持用招商的劲头来抓招工,建议比照招商引资,对招工引人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将住房公积金建缴纳入专项考核内容,将住房公积金建缴率作为园区、乡镇营商环境的评价内容。建议把“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文本,整合财政、工商、税务、人社、总工会、市场监管等部门资源,开展“五险一金”联合考核。建议将上缴给地方政府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精准投入保障房建设,扩大“蓝领公寓”建设投资,建立健全保障房政策享受正常退出机制。

第四,完善制度,共建共享。建议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及企业用工信息系统平台,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政策、信息发布和对接,住房公积金建缴管理及时跟进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企业税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积金等信息共建共享。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建缴奖励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建缴与企业评先评优挂钩,与积分奖励挂钩,与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挂钩;建议实施公积金引导激励政策,调整优化现有就业用工奖励政策,变直接补贴为间接补贴,重点用于支持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企业职工缴存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梯次奖励,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第五,银企合作,提升服务。建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银行参与”的三方服务模式,做好与企业合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明确合作各方的职责权利,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为出发点,采取“缴、存、贷”配套服务机制。落实银行监督机制,在银行扶持企业贷款项目上,将住房公积金建缴纳入重要考核、审核依据。

第六,加强监管,营造氛围。建议将宣传发动和行政执法相结合,建立“政府部门、非公企业、管理中心”良性互动的监督执法体系。通过讲座、“两微一端”、报纸等,以不同形式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宣传,加大住房公积金建缴对企业用工、留工、稳工和企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舆论导向。加强住房公积金法律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算好“经济帐”,使企业知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增加职工收益的同时,不会过多增加企业负担。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是从职工工资收入中税前扣除,职工可以同金额配套获取单位补贴,两部分住房公积金全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既增加了住房补贴,又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诸多惠利政策。加大定点定向服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企业用工服务”各部门,每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上门企业宣传服务。每月向“企业用工服务领导小组”专项汇报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建议以招商通报的模式,定期发布企业用工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情况,督促企业应缴尽缴。建议优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环境,强大住房公积金专业执法力量,对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用工企业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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