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85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公积金支取政策。具体如下:
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市外非户籍城市的异地新购住房提取和偿还异地新购住房贷款提取。商品房以房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务发票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