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的调整范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551元,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之和上限不得高于541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150元,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实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及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缴存状态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若有信息变动,单位经办人持证明到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2.登录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下载中心﹥归集窗口,下载《宣城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度基数调整备案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缴存明细表》各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
四、相关责任提醒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出台的《安徽省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执法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一般情节、从重情节依法进行处罚,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分别给予1-5万元的罚款。
五、服务及监督电话
1.市本级缴存银行电话:
工商银行 3016306
建设银行、徽商银行 3023251
2.各分中心、管理部电话:
宁国 4036190 广德 6041465
郎溪 7019855 泾县 5022005
绩溪 8163100 旌德 8603390
3.公积金中心监督电话 : 3020696 3032339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