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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宣城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1 17:1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等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安置在我市的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在我市安置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

二、办理地点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服务大厅。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退役军人缴存专户”,专门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转移接续等业务。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根据其月退役金金额计算月缴存额。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逐月领取退役金证明向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手续。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1、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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