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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法纪风险提醒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8 16:27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我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共缴存住房公积金232.45亿元、提取173.6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7.12万笔 140.67 亿元,2020年底缴存余额58.77亿元、贷款余额65.04 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愿望的实现,为实体经济职工队伍的稳定,为省级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有6种情形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4种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致力为广大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搞好服务,同时也提醒缴存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用途办理申办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利用虚假的材料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是骗提骗贷行为,有纪、法风险,后果很严重!

 

附部分法律、文件规定: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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