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住建部近期在电子化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相关转移、支取、贷款条件规范如下:
1、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需满足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销户提取的,需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
2、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满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补缴不视为连续缴存)。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