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缴存职工刘某某夫妻的还贷提取业务时,发现其配偶方某某于2017年7月以离异单身名义申请了一笔金额为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中心工作人员与婚姻登记中心核实,方某某申请贷款当时提供的离婚证是假证。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与申请人刘某某、配偶方某某、原开发商置业经理胡某某确认事实,认定刘某某、方某某二人行为已构成一般失信行为,对提供失信行为错误引导的原开发公司经理胡某某,同样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依据《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理,一是对刘某某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申请不予受理;二是收回已发放的方某某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其于四月底前结清贷款本息;三是分别冻结方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两年之内均不得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