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分中心)、科室:
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现就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调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
二、不再受理缴存人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三、不再受理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四、不再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以上自2017年12月4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30日